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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一下固原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作者:固原益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31 09:03:52

注册商标以后多久才可以拿到商标证书?可能很多人都了解关于注册商标拿到手的时间大概是14个月左右,但是具体的可能大家就不清楚了,下面我们简单讲述一下固原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形式审查 

申请人想好名字,经代理机构检索,定好成功率高的合适名字后,申请人缴纳费用,一般于3日内(优质代理机构时间)提交到商标局申请,提交到商标局次日自动下发商标注册号。自申请日算起(代理机构提交至商标局的日期)约2个月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 

自申请日算起(代理机构提交至商标局的日期)9-12个月(多数情况)实质审查程序,审核通过了,初审合格,进入公告期;没有通过,下发驳回通知书。 

公告期  

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在实质审查结束后约3个月在《商标公告》上刊发《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若该时间段内无人异议,在《商标公告》上刊发《商标核准注册公告》,自初审合格日期加3个月为注册日期。  

发布证书 

自注册日期一般加上45天,为商标局的印刷邮寄时间,这时商标证书会到了代理机构手里,代理机构会通知申请人。 

所需时间 

商标注册递交申请需要3个月左右下受理通知书,9个月左右进入公告期,13个月左右下证书。 

使用注册商标时要关注哪些问题,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生产活动中。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关注哪些问题?

1.依法使用商标,不违背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商标,不得随意对注册商标进行更改,不得超商品(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2.恰当使用商标:这样使用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演变成通用名称,尤其是暗示性的商标和臆造词作商标,更要注意这一点。1)将产品的通用名称与其商标一起使用。(2)使用商标通告。(3)以特别字体使用商标。(4)以正确的语法使用商标。

3.突出使用商标:意为将商标置于包装或标识显著的位置,在当前,很多企业并不重视这方面,把商标设计的很小,放在不起眼的位置,实际上等于形同虚设。

4.当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需要长期的使用商标,商标的信誉建立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选择好商标之后,需要坚持使用该商标,尽量经常更换,尤其是当企业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时,需要坚持使用下去,文字、色彩、图案都不要变。

5.慎重对待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可人来说,不但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更重要的是可以扩大自己商标的知名度,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帮助自己去占领那些自己无暇顾及或不宜立即进入的市场。

一些最初接触商标的企业家或企业家经常问我一些问题:商标注册申请、维护和管理应该在哪里办理?大连商标局在哪里?显然,他们不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知识,因此有必要进行解释和说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一般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是指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集体商标注册、特殊商标注册等;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包括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注销、商标许可证备案等其他商标注册事项。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申请商标注册,即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二是委托商标局注册的地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联系方式和文件提交方式不同。联系方式方面,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直接与商标局联系;由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就提交的文件而言,在商标局直接办理的,申请人不仅应当提交正常的文件,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不仅应当提交正常的文件,同时也是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委托书。

在提交文件方式上,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或者邮寄申请文件。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通常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外国企业或者在中国有常设机构或者营业地的外国人,也可以自行办理。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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