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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商标注册的途径都有哪些?

作者:固原益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4 09:05:16

老板们的企业品牌意识强,大大小小的企业都注册了商标来宣传品牌,我们今天就来看看固原商标注册的途径都有哪些呢。

第一种商标注册途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己去,到国家商标局大厅进行注册商标,大家都需要携带各类资料以及各种公司资质,并且缴纳必要的费用。

第二种商标注册途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大家需要积极配合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那么,我们既然知道商标注册有两种注册途径,那么,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商标注册途径。

商标注册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平常是不怎么接触的,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无论填写哪些资料,都是需要必要的技能的,因此,我们建议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注册商标的。

那么商标注册,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我们详细解说。

第一、商标注册主体的提供a、注册商标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商标的,我们需要提供公司营业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b、注册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各类商标的,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c、注册商标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商标的,我们需提供个体工商户复印件以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商标注册图案的提供,可以是彩色或者是黑白色的。我们建议大家选择黑白色的商标图样进行,这样有利于后期维护与实用。

第三、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供明确的注册商标类目以及小项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

有些人认为,虽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只要有销售这一行为,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的,所谓不知者不违法,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问题,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不能用简答单的标准去判断是否侵权,是否赔偿,而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去分析。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对涉案的侵权商品不予没收和销毁,也不对销售者处以罚款。当然,销售者要请求免责,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首先要证明自己不明知,即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

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举报人或控告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

“我自己有一家公司,在里面担任法人,最近想和朋友合伙开公司,还能担任法人吗?”相信这是不少企业老板都有的疑惑,在成立了一家公司之后,担任法人,常常会问到法人可以注册几个公司?同一人是可以做多个公司的法人的。

法律没有限制法人不能注册多家公司,但是若你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你之后注册的公司只能是两个股东以上的合伙公司,担任法人就可以成立。相反,若你一开始成立的是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担任法人,那你仍可以在另外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人。为什么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不能再成立另外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呢?

若你一开始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不能再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担任法人(不占股的法人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虽然只能成立一家独资的公司,但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与公司法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股东是写进章程里面拥有公司股份的持股人员;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指的是由这个人担任公司的法定的代表人。2、股东可以同时兼任法人,也可以不担任法人;而法人可以是持股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3、一个公司可以由多个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有一个。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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