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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商标注册监测有什么作用?

作者:固原益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9 08:54:13

我们想要注册商标时往往会在网上进行搜索很多家商标注册公司进行对比,看看哪家商标注册公司是正规的有权威性、价钱便宜和售后服务等问题。这时就会出现各家商标注册公司推出的商标注册成功后进行商标监测,那么什么是固原商标注册监测呢?固原商标注册监测有什么作用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详解一下吧;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国内和国际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各国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最新公告的商标,既可以及时阻止他人不法抢注贵司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一、商标监测有什么作用呢?   

1、可尽早发现他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即可提出异议,及时“截杀”近似商标,提前消除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潜在危害;    

2、通过商标监测还可以充分了解竞争对手和企业所处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及时了解竞争对手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3、及时掌握商标动态,第一时间得知商标续展时间、被异议、被“撤三”、被争议等商标异常情况,令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应对反应,保护企业商标权利;    

4、全面了解市场动态,对擅自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家、假冒伪劣产品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商标监测可以监控到哪些信息?   

1、新申请商标时:在商标注册前,一般先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看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从而判断该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商标查询数据是有盲期的,有近6个月的数据是查询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时因查询不到盲期内的数据使申请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建议企业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监测,商标申请后,通过对商标进行新申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出盲期的商标查询数据中,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的话,就可以放心的等待商标局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通知委托人停止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宣传,降低损失。   

2、初审,即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信息。通过监测初审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初审公告,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监测利于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将近似商标可能对委托人造成的市场危害扼杀于萌芽之中。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3、异议:即监测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被他人提出异议。一般,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月左右才会给被异议人邮寄答辩通知书,通过商标监测可以比被异议人收到答辩书早4个月左右知道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这样委托人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此外,商标监测还可以监测到商标的驳回信息、争议信息、续展信息等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构成。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本部分第五条规定对此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集体商标定义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商标注册。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

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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